LGBT權利運動(又稱同志權利運動、同志社會運動)是指一批鬆散結合的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LGBT權利的團體、政治行動者或社會運動人士,以追求性別少數群體(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或雙性人)達到社會平等,以及獲得法律上的基本權利為目標。參与者不一定為該群體,也包括順性別以及異性戀者。
LGBT權利運動組織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在華語文世界,也用「同志」一詞來稱呼。該詞最初指涉同性戀,後來有時候也會含括雙性戀、跨性別在內。
即便LGBT群體對權利運動內涵、信念有不同想像而難以概括與歸納,不過通常參与成員相信:
一個人的性別(包含心理性別)、性別氣質和性傾向為個人與生俱來不可分離的內在特質,反對基於性別偏見所產生的歧視行為。
無論一個人的性別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反對社會對同志的非理性恐懼、偏見和仇恨,不單只是對同志,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危險的。
反對負面的描繪同志的形象(意即將同志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或甚至完全就是惡意的。
性別是自然和天生的,並非一種選擇,是無法改變的。
反對企圖嘗試改變一個人對性別的認同,如果不是危險的企圖,那頂多也只是一種誤導(如走出埃及條目與補償療法等)。
最先的一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发生在二战前的德国,以Magnus Hirschfeld为中心。这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纳粹黨政權镇压(参看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
「性解放」一詞有時會被理解成「追求性慾滿足」,而引起眾多批評。然而,解放(liberation)的原意是指從壓迫中獲得解放,破除壓迫而獲得自由,因此性解放是在追求對於自我性實踐掌控的自由、破除對於性的壓抑(repress)。
簡言之,性解放或可被視為一種對於性的自主權(但有些人也可能在此種理解外,再加以擴張對於性解放的定義和行動)。
西方世界的同志運動之所以曾與美國1960年代的性解放運動有過些許關連,是因為在「歐美歷史」上,同性之間的情慾遭受壓抑、排斥以及刑罰管制,另外也與女性主義中的性積極女性主義流派影響有關。
不過,同志運動未必即等同於性解放運動,兩者也未必有共通目標。例如,同志社會運動可能會要求同性婚姻的立法,來達到社會平等的目標(參見社會不平等),並實現基本權利的保障。然而有些性解放人士會將婚姻視為一種對於性的壓抑和社會控制手段,而反對同性婚姻立法。
由於同志運動與婦女運動密切相關,牽涉到女性主義性戰爭中女性主義者對色情、BDSM與娼妓制度的意見分歧,並非所有同志運動者皆為性解放論者,同志運動中的反色情論者將色情視作性別歧視、性剝削、性暴力與仇恨言論。反色情女性主義就起源於女同志社群,並引發女同志社群內部爭論,女同志運動者安德里亞·德沃金與男同志運動者約翰·史托騰伯格皆為早期著名的反色情運動者,跨性別女性主義學者兼運動者喬勒·萊恩也在「色情作為性暴力」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主張跨性別女性受到色情文化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