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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30 十月 此日发生的事件。

金門協議 兩岸紅十字會簽訂《金門協議》,解決遣返偷渡者、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問題,避免月前台方用大陸漁船「原船遣返」方式遣返偷渡者所引致的「閩平漁事件」兩宗慘劇重演。此為兩岸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協議。

金門協議指的是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紅十字會在1990年9月11日和12日,為了解決遣返台湾海峡偷渡犯在「原船遣返」或「併船遣返」政策執行下常發生船難意外的问题,造成如1990年7、8月間的「閩平漁事件」人員傷亡的后果,基於人道原則,由雙方的紅十字會以非官方組織身份在金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犯罪對象針對:偷渡犯、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僅限於遣返互助的合作協議,不包括調查、取證、搜索與扣押等犯罪調查部分。

歷史背景

在簽訂金門協議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面對兩岸重大罪犯遣返,需要仰賴國際刑警組織等第三方實行個案合作。

協議條文

一、遣返原則:
  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對象:
  (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點:
  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對方,對方應於二十日內核查答復,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複查。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引導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不掛其它旗幟,不使用其它的標誌)。
  (三)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定的代表二人,簽署交接見證書(格式如附件)。
五、其他:
  本協議書簽署後,雙方應儘速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以期在最短期間內付諸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商定。
本協議書於金門簽字,各存一份。
陳長文 七九.九.十二 韓長林 九〇.九.十二

執行情況

訂定台灣海峽兩岸罪犯遣返的金門協議後,實際執行情況:

執行金門協議雙方由中華民國的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進行函送溝通再由警政單位執行。
中國大陸偷渡到台灣的偷渡犯,會藉由台灣軍警人員戒護下執行遣返回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實際執行問題。在台灣請求中國大陸遣返由台灣逃亡至中國大陸的罪犯時,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以經費不足、旅途費時或認為台灣方提供資料不實或不足等原因無法履行金門協議,因此金門協議可執行狀況僅限於部分個案的偷渡犯,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990年到2008年底依照金門協議函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共767人,實際執行遣返人數為 205 人,實際執行率約26.72%。

金門協議
金門協議
历史 199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