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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30 四月 此日发生的事件。

臺灣總督府 臺灣全島進入戰場狀態,臺灣總督府連日召開警備、防空會議。

臺灣總督府(日語:台湾総督府〔臺灣總督府〕/たいわんそうとくふ,羅馬化:Taiwan Sōtokufu)是臺灣日治時期的最高統治機關,設於1895年,首長為臺灣總督。

介紹

1895年5月10日,為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於4月17日簽署《馬關條約》將福建臺灣省割讓日本兩週後,臺灣總督府成立。並在1895年6月17日開始管理台灣殖民地。總督府成立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此外,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鞆之助為臺灣副總督,高島也是為期五十年之臺灣日治時期內的唯一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軍務局。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之後在1898年、1901年皆曾修訂總督府官制,最後在1919年的最後一次修訂中,民政部(原民政局)廢除,軍事部份也改由台灣軍司令官(直屬日本首相、不隸於總督府)負責。於1940年代,日本當局為了推行大東亞共榮圈,計畫將行政簡化和內外地行政一元化,並於1942年11月將掌管日本屬地(外地)的拓務省分割改制為大東亞省、內務省、外務省,而原監督管理臺灣總督府之角色則從拓務大臣改由內務大臣擔任,台灣總督府府內組織於同年12月亦為此進行了大幅度改制。不管怎樣變動,約略來說,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的行政組織可分為直屬部局、所轄官署與地方行政三大部門。
其組織特色為「總督專制」,由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大權。不管1896年發布的《六三法》及後來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號》,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政體皆採委任立法制度,總督府為當然之中央機關。而一般政策形成過程,通常是由總督府的技術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臺灣總督以「總督府令」命總督府各級單位、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也因此,總督府轄下機關、尤其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政策實行深具人治色彩,所有行政官員皆只以執行法律及管理行政為主要事務,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缺乏自主。另外,地方行政基層係以警察為中心,除了一般治安維護外,舉凡政治思想、結婚生子、戶口管理,還有鴉片管理、公共衛生、徵收稅金、物資分配、地政調查等,均是警察的業務。
1945年8月15日,隨著日本投降,總督府在1945年10月25日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方的《一般命令第一號》(降伏調印式)停止職權。其轄權則交由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連絡部管理。後者則於1946年將管理轉交給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多名總督府官員以「服務員」協力該單位管理。
最初,日本並沒有正式廢除殖民地法制,也沒有正式廢除臺灣總督府制度(1897年10月21日皇令第362號)。1949年6月1日《國家行政組織法》實施,臺灣總督府被依法廢除。

組織

臺灣總督府之最高長官為「臺灣總督」,而在中央行政方面,總督之下於大正8年(1919年)之前設有「民政長官」(或稱民政局長官),大正8年(1919年)之後稱為「總務長官」。另外,中央行政部門編制有總督官房與五局二部等機關。

臺灣總督

臺灣總督府
臺灣總督府
国家 大日本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