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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30 十月 此日发生的事件。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生效。

《兒童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法語:La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enfant (CIDE) / Convention relative aux droits de l'enfant des Nations Unies)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未滿18岁的所有人。
《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绝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或有條件承認),截止至2025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公約內容

《兒童權利公約》定下共54項條款和3個任择议定书。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未滿18歲的每一個人,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兒童權利公約》首41項條文保障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必須受到重視和保護,並根據公約原則實踐;第42至45條,闡述政府的義務,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46至54條則為締約、修訂條文的程序和聯合國在公約中的角色。另外,公約下的「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的任择议定书,分別於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的任择议定书,则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和「任择议定书」的機構。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檢討國內的兒童人權狀況,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該委員會以18人組成,由成員國投票選出,委員包括各地的人權專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條約實行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历史 1989-11-20
事件发生地点 纽约
所属事件 国际人权法